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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文件

      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超級管理員來源:本站訪問:1063時間:2023-02-23 15:14:25

      通質監〔2022〕27號

      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各建設、監理、施工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市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加強對質量檢測工作的監督管理,推進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整體水平穩步提高,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141號)、《關于印發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建規字〔2021〕3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的通知》(蘇建質監〔2020〕3號)、《關于實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綜合報告制度的通知》(蘇建規字〔2020〕8號)及相關規范標準要求,現將工程質量檢測有關監督管理措施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落實年初市委“三個年一主題教育”精神,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進一步完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機制,促進工程質量檢測工作更加規范有序、檢測綜合報告制度推進更加有力,健全企業負責、政府監管、行業監督的質量保障體系,確保工程質量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加強檢測合同管理

      1.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與被委托方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確檢測費用并按時足額支付,禁止變相要求施工單位承擔應當由建設單位承擔的檢測費用,不得違規減少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項目和數量。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2.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并按規定在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檢測機構實施工程質量檢測,同一工程項目(或標段)的地基基礎、材料質量檢測工作均不得再拆分委托給不同的檢測機構完成。

      3. 對存在低價惡性競爭,降低檢測質量標準情形的工程項目和檢測機構,南通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市質監站”)將加大對該項目工程實體質量抽測頻次,同時增加對該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頻次。

      三、加強檢測活動規范管理

      1. 檢測活動實行全過程、全覆蓋監管。檢測機構應實行內部視頻全過程監控管理,試驗室檢測活動均應實現全過程視頻監管,視頻錄像保存時間不應少于2個月;現場見證檢測的,應留有能證明現場見證人員在場及實體抽檢部位的影像資料,影像資料保存時間不應少于1個月。檢測機構應實現分場所全覆蓋管理,在市區設分場所的檢測機構應全面梳理各場所的人員、設備和檢測業務開展情況,將管理體系覆蓋至所有分場所,明確各場所內部的組織機構和人員職責,今后常態化監督檢查將延伸至各機構分場所。

      2. 加強監督抽檢行為管理。各檢測機構應提高政治站位,對上級主管部門委托或簽發的監督抽檢,檢測機構主要負責人或其指定負責人應親自布置、組織實施并全過程跟蹤,最終報給主管部門的檢測報告,該負責人應簽字確認;對主管部門委托或簽發的監督抽檢,各檢測機構應第一時間安排檢測并出具檢測結果,檢測過程中應杜絕外界干擾,有外界干預的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各檢測機構應形成內部監督管理機制,樣品檢測完成后保留2個月,存在弄虛作假的將被責令改正,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3. 實行檢測機構月報制度。各檢測機構每月5日前將上個月的月報上報至市質監站,月報內容包括:檢測資質管理、檢測人員權限變更、檢測報告時限承諾執行、檢測綜合報告制度執行、檢測報告不合格率統計五大項,月報中異常情況較多或見證取樣檢測、現場檢測不合格率低于1%的檢測機構需同時提供機構內部調查分析報告,月報中異常情況較多、不合格率與其他機構對比離差較大的檢測機構將作為下階段重點監管對象。

      4. 加強檢測活動受理行為的管理。各檢測機構應嚴格按資質批準范圍及登記范圍開展檢測業務,不得轉包檢測業務;檢測業務項目符合本單位資質及登記范圍要求可以自行檢測的,不得委派其他檢測機構檢測;確有超過本單位資質或登記范圍的,可由原檢測機構委托南通市區范圍內有資質且在登記范圍的其他檢測機構檢測,南通市區范圍內確無相應資質能力檢測的,可由原檢測機構向省內或國內權威檢測機構委托檢測。

      5. 建立檢測人員能力檢查機制。在各類監督檢查中,將人員(審核人員、檢測人員)理論及實際操作能力檢查作為重點,人員能力檢查不合格的檢測機構應及時進行授權調整,并將調整方案報市質監站,調整后審核人員或檢測人員無法滿足要求的檢測機構,暫停相應項目檢測業務,滿足條件后方可恢復。能力檢查不合格人員需接受相應檢測項目技術培訓,培訓并經能力檢查合格后再從事相關檢測工作。

      6. 制定“檢測報告時限”承諾。為服務好工程建設,實現工程質量檢測工作對“營商環境提升”的貢獻,各檢測機構應針對每個檢測項目制定“檢測報告時限”承諾,并在窗口醒目位置公示。各檢測機構應在軟件系統中設置“承諾時限”預警,當出現超期的情形時及時報警,安排相關人員及時糾正。

      7. 實行自動采集檢測項目數據留存制度。數據自動采集的檢測項目如混凝土(含芯樣)抗壓、砂漿抗壓、墻體材料抗壓、水泥抗壓、水泥彎折、鋼筋及連接件拉伸等力學性能檢測,原始檢測數據電子文檔應在設備中至少保存兩個月(地基基礎檢測相關電子儀器設備中原始數據電子文檔在設備中至少保存三個月),不得將設備中的原始數據電子文檔提前刪除或轉存至其他設備。

      8. 建立現場抽樣行為不規范“拒檢機制”。現場見證檢測應根據現行驗收規范、規程、標準和設計文件的要求隨機抽樣檢測。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檢測機構應拒檢:(1)現場見證人員不在場見證;(2)現場抽檢不符合隨機抽檢要求;(3)現場不符合檢測條件、弄虛作假;(4)其他不規范的行為。

      9. 規范見證取樣檢測報告的信息要素。對于《南通市建設工程質量驗收檢測抽樣技術導則》(2022版)中列出作為竣工驗收依據的檢測項目應有明確的檢測結論,并應根據《江蘇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技術管理規程》DB32/T4303-2022完善檢測報告信息要素,檢測報告應有批量、檢測和判定依據的名稱及標準號、檢測結果等。

      10. 嚴格檢測報告上傳及不合格檢測報告上報制度。各檢測機構承接檢測業務,其檢測內容和檢測報告應在報告形成后及時按要求上傳至省工程質量檢測監管系統,同一材料(同一次委托的)見證取樣檢測,涉及多參數檢測的,當出現某一參數檢測不合格時應在24小時內報市質監站并通知委托單位,嚴禁未上報擅自復檢、重檢。

      11. 加強見證取樣行為管理。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規范材料報驗程序,嚴格執行材料批量進場后“先復驗再使用”,嚴禁出現材料“未檢先用”的情形。檢測機構在受理見證取樣檢測時,委托單位應提供南通市建設工程材料、構配件登記證明(需登記的材料名錄見《關于辦理建設工程材料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及材料見證取樣水印照片(照片中應包含取樣人員、見證人員、材料堆放場地等要素,同時需注明見證員姓名、材料名稱、代表數量、使用部位、取樣地點、取樣時間)。

      12. 加強主體結構混凝土強度管理。市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筑及軌道交通工程應加強主體結構混凝土強度管理,施工現場未按規定留置同條件養護試塊或標準養護、同條件養護試塊抗壓強度與設計值相比高出兩個等級達兩組及以上的,該組試塊所代表的檢驗批應另采用回彈法檢測混凝土抗壓強度,檢測比例按DGJ32/TJ 145執行,檢測軸線由市質監站隨機抽取。

      四、進一步推進落實檢測綜合報告制度

      為確保檢測服務更暢,助力營商環境更優,市區范圍內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活動的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筑及軌道交通工程均應推進落實工程質量檢測綜合報告制度(以下簡稱“檢測綜合報告制度”),實現工程質量檢測項目“應檢盡檢、不漏不增”,促進工程質量驗收檢測資料的規范完整,保障工程質量。

      (一)建設單位責任

      1. 落實建設單位首要責任。建設單位是檢測綜合報告制度推進實施的首要責任主體,應明確項目檢測負責人,督促各責任單位履行職責,做好統籌協調工作,推進檢測綜合報告制度的實施。

      2. 實行《檢測計劃》“編審機制”。建設單位應牽頭實行《檢測計劃》“編審機制”,即“檢測機構、施工單位編制-監理單位審核-建設單位審批”。在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檢測機構、施工單位按照單位工程編制初步《檢測計劃》,及時向檢測機構、施工單位提供經圖審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設計變更、圖紙會審記錄及工程量清單等材料,組織監理單位對初步《檢測計劃》進行審核并對初步《檢測計劃》進行審批。涉及專業分包及圖紙深化設計的,可在相應分部、分項工程開工前及時組織檢測機構、施工單位編制相應的《檢測計劃》。

      3. 建立檢測綜合報告制度推進實施“督查機制”。建設單位應建立檢測綜合報告制度推進實施“督查機制”,每月監督檢查《檢測計劃》執行情況及動態調整情況并做好記錄,對未嚴格執行的應督促整改,對整改不力的應及時上報市質監站。

      (二)施工、監理單位責任

      1. 做好《檢測計劃》編制配合、審核工作。在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及時向檢測機構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材料清單及材料進場計劃等材料,協同配合檢測機構編制《檢測計劃》;監理單位應編制《專項監理細則》,指導項目監理部推進實施檢測綜合報告制度并對檢測機構、施工單位編制的初步《檢測計劃》進行審核。

      2. 建立《檢測計劃》“動態調整機制”。存在下列情形的,施工單位及時調整《檢測計劃》并填寫《檢測計劃變更單》并報監理單位審核:(1)設計變更;(2)施工工藝改變;(3)標準變更(涉及檢測方法變更);(4)計劃檢測節點、批次發生變化;(5)檢驗批容量發生變化。

      3. 建立《檢測計劃》“排查-調整-復核-上報”制度。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經審批的《檢測計劃》取樣送檢,每月組織相關技術人員對《檢測計劃》調整情形進行全面排查,需要調整的,應及時調整并填寫《檢測計劃變更單》報監理單位審核;監理單位應每月對施工單位報送的《檢測計劃變更單》進行全面復核,發現施工單位漏報瞞報且不認真改正的,應督促整改并上報建設單位及市質監站。

      4. 將檢測綜合報告制度推進實施納入工程例會。監理單位在召開工程例會時應將檢測綜合報告制度的推進實施作為會議的一項必備議程,對當期《檢測計劃》逐項核查,涉及《檢測計劃》調整情形的,應及時調整并在會議紀要中詳細記錄。

      (三)檢測機構責任

      1. 落實檢測機構主體責任。檢測機構應高度重視實行檢測綜合報告制度的重要性,明確項目負責人負責《檢測計劃》、《檢測方案》及《檢測綜合報告》的編制工作,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工程類專業技術職稱,并從事檢測工作3年以上。

      2. 做好《檢測計劃》、《檢測方案》的編制工作。在工程開工前,檢測機構應按要求及時編制初步《檢測計劃》;根據《檢測合同》、《檢測計劃》及標準規范等及時編制《檢測方案》;在接到監理單位提交的《檢測計劃變更單》后應認真審核并及時調整《檢測計劃》,涉及需《檢測方案》變更的,及時變更《檢測方案》。

      3. 及時出具《檢測綜合報告》。檢測機構在完成分部工程(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節能工程)、單位工程《檢測計劃》中全部檢測任務后,應認真進行總結分析,并于十天內完成相應《檢測綜合報告》編制,在分部工程驗收及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前向建設單位分別提交《分部工程檢測綜合報告》、《單位工程檢測綜合報告》。

      五、加強檢測機構違規行為查處

      市質監站將進一步加強對工程質量檢測行為的日常監管,檢測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將嚴格依法依規查處。

      (一)檢測機構存在下列情形的,將依法依規查處:

      1. 未經登記在市區開展質量檢測業務的;

      2. 超出登記資質范圍在市區開展質量檢測業務的;

      3. 轉包檢測業務的;

      4. 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的;

      5. 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

      6. 檔案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溯源的;

      7. 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長期不在崗的,項目負責人在檢測期間,經檢查發現一年內兩次不在崗的;

      8. 在各類檢查考評中被通報問題較多的;

      9. 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二)出現以上情形的,將作如下處理:

      1. 出現1-7、9中任意一條的,責令改正;

      2. 出現2-6中任意一條的,記不良行為記錄;

      3. 出現2-6中任意一條,情節嚴重的,進行行政案源移交;

      4. 對在各類檢查考評中被通報問題較多的檢測機構,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

      (三)被認定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責令該檢測機構改正,改正完成前該機構不得承接該檢測項目的委托檢測,對該檢測項目已檢測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的依據,情節嚴重的,將依法依規從嚴查處;存在問題經復查通過后方可開展該項目檢測業務,初次復查不通過的,兩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復查。

      通質監〔2022〕27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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